《表6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外观设计和发明诉讼相关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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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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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仔细分析这部法典,我们同样会发现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不同权利客体的部分规范存在重复,例如,在第五卷“外观设计”的第二编“纠纷”和第六卷“发明及技术知识的保护”的第一编“发明专利”第五章“诉讼”中,可以发现,法国法律对外观设计和专利诉讼的规定有很强的同质性(见表6)。这种具有较强同质性的规定,在德国、日本等国的专利法当中,将会采用准用条款的方式予以规定,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对这些相似规定进行了重复。这主要是因为,1992年颁布该法典时,实际上只是将当时知识产权各部门法汇集到一起,体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独立,从而使得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在行文上较为重复。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