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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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反思——以《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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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在举证基础方面,《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将其划分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行政机关与行政协议相对人合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性,因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对其签订、履行、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而对于行政机关与行政协议相对人合意的情形,例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违约履行行政协议由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就将《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相结合,从而给行政协议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行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