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范体系》
综上所述,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上明显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明显侵权”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尽管仅造成财产损害,因其可谴责程度较高,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尽最大努力防范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不法行为,尽管危险不明显,也应竭力避免其发生。因为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较重的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防范“非明显侵权”,其可谴责性较低,因此法律后果仅包括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非事后侵权和事前侵权之关系,实为“明显侵权”与“非明显侵权”以及“红旗标准”和“最大努力义务”的区别。
图表编号 | XD0019800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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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15 |
作者 | 林洹民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