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违反公约第八条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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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界限研究——基于欧洲人权法院50个判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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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人权公约》由于时代所限,未明确提出有人格权色彩的个人信息权,仅在第八条对尊重个人、家庭生活以及通信的隐私作出规定。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200多年前建国者制定的宪法通过个案多次释法,欧洲人权法院也积极发挥司法造法功能,在人权判决中运用“活法”理论,“发挥法院的巨大创造力因素,使得确定的、凝固化的国际人权规则适应现在的和未来的社会生活,保障了对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理解始终能与欧洲社会不断发展的观念相互协调”[11](见表2和表3)。通过50件个人信息保护的判例分析,可见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个人和家庭隐私保护上升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度。用公约原文的用词,评判缔约国采取的具体干涉措施是否符合公约要求,必须审查“是否于法有据(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目的合法(legitimate aim)、民主社会所必需(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12],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比例性是国家公权力干涉、侵犯个人私权利时必须考虑的三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