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有权参与收益分配的意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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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徐州地区的调查分析》
谁是参与分配的主体?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学界对于土地增值收益产生了“涨价归功”“涨价归私”和“公私兼顾”的3种分配观点[9]。3个调查点虽一致认为农户、村集体和政府均有权参与分配,但在比例上,大部分调查者认为农户和村集体有权参与分配的比例更高,县或乡政府参与分配的比例最低(表6)。过去土地活动中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3者之间均存在利益矛盾,这种调查结果显而易见。地方政府获取增值收益最便捷的方法是以较低的征地费取得集体土地,再变更土地的用途进行开发建设。而在征地的过程中,村集体想获取更多的利益却没有建设用地指标,这会促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冒险进行违法建设。而农民获得征地后的补偿较少,生计恢复和改善状况并不理想,所以他们会将目光投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回集体,然后再对外出租,谋取差价,损害农民的利益[16]。
图表编号 | XD0020433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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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20 |
作者 | 寇子文 |
绘制单位 |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