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三种分配方案对比:基于位置值的四级供应链创新联盟及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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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位置值的四级供应链创新联盟及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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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种分配方法下,供应链中各参与者的收益分配结果如表6所示。采用Shapley值有一个基本假设:所有参与者可以自由结盟,这在具有限制联盟结构的供应链中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Shapley值下的收益分配方案中,供应商s所获收益最大,制造商m与分销商d所得收益次之,零售商r所得收益最小。在本文所讨论的模型中,制造商m和分销商d显然处于供应链的关键位置,只有通过供应商s和零售商r才能进行沟通实现创新合作。因此,制造商m和分销商d理应获得相对较多的收益,因而采用Shapley值进行收益分配有失合理性。采用AT解来进行收益分配虽然考虑到了供应链的结构是具有结盟限制的,但AT解下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制造商m所获收益最大,供应商s的收益次之,分销商d和零售商r的所得收益较小。该方法未能考虑分销商d在供应链中的关键沟通位置,只有通过分销商d,制造商m和零售商r才能实现创新合作,因而采用AT解进行联盟收益分配有失合理性。采用位置值进行联盟收益分配,既满足供应链的限制结构又充分考虑了供应链上各参与者在链中的位置,在该分配方法下,制造商m和分销商d的所得收益较大,供应商s的收益次之,零售商r的所得收益最小。该分配方案适当增加了供应链中作为关键沟通中介的制造商m和分销商d的收益分配,充分突出了他们在链上的关键地位,从而能更大程度地激发链上各成员的创新积极性,因而该分配方案比上述两种分配方案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