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稻谷(糙米)中主要食品安全限量指标》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另外,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15—2016)的规定,对于稻谷,这里提到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除农药、兽药、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3个国家标准的规定,稻谷中食品安全标准需满足表2的要求(由于农药涉及数量太多,只列举了其中几种)。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表2中规定限量指标的稻谷才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
图表编号 | XD00203875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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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8 |
作者 | 俞建良、李燕丽、吉海瑞、崔喜贵 |
绘制单位 |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先进生物制造重点实验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