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稻谷(糙米)中主要食品安全限量指标》

《表2 稻谷(糙米)中主要食品安全限量指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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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宜存稻谷为原料生产食用酒精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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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另外,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15—2016)的规定,对于稻谷,这里提到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除农药、兽药、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3个国家标准的规定,稻谷中食品安全标准需满足表2的要求(由于农药涉及数量太多,只列举了其中几种)。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表2中规定限量指标的稻谷才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