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信托撤销权的配套制度》
(2) 登记生效主义。为敦促信托当事人及时履行信托登记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国家监管,我国采用信托公示生效主义。然而,不作登记信托不发生效力,无法保护交易第三人,对受托人处分相对人并无裨益,对受托人、受益人缺乏保障,实际上危害了交易安全。
图表编号 | XD002026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10.25 |
作者 | 邹琦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2) 登记生效主义。为敦促信托当事人及时履行信托登记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国家监管,我国采用信托公示生效主义。然而,不作登记信托不发生效力,无法保护交易第三人,对受托人处分相对人并无裨益,对受托人、受益人缺乏保障,实际上危害了交易安全。
图表编号 | XD002026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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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25 |
作者 | 邹琦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