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税收返还占支出比重的周期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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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周期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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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是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我们可以从税收返还的确定方式和税收返还重要性的相对变化两个层面来理解税收返还非周期性特征的成因。一方面,无论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还是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央政府为提高地方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顾及地方既得利益。税收返还数额总体上按基数法确定,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发达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基数大,而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基数小。当然,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涵养税源积极性,税收返还也在一定程度上跟税收增量挂钩,但挂钩比例很小。因此,从税收返还的确定方式来看,税收返还与地区经济波动之间的相关性较弱。另一方面,从全国层面统计数据来看,1994年税收返还占总转移支付比重高达75.93%,而到了2009年这一比例已降到17%左右。税收返还作为地方财力的重要性在刚性地下降,这可能也是造成税收返还非周期性特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