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每次增发5%的情形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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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治理模式——基于动态股权治理平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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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假设IPO之后每次增发5%,增发时相应进行一期管理层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持股比例与之前一期持股比例稀释之后相等,不考虑部分愿意被纳入到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外部投资者),创始人/创业团队的实际控制权仅有非常缓慢的下降,增发7次之后,实际控制权依然有48.98%,可以保障

如果A有限责任公司I PO(与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制度不同,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构建动态股权治理平台不存在I PO上市方面的困难)在后续进行增发、配股造成创始人/创业团队直接或间接享有控制权稀释,但只要依照之前模式设立P3、P4、P5……有限合伙企业等,创始人/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稀释空间相当大(具体见表1、表2,一般上市公司不会如此高比例、高频次地增发);不过,需要注意在到达临界点(比如50.01%,33.34%)时修改公司章程,对相关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约定(或者在有必要控制力的情况下预先做好公司章程的规则设计,比如投票表决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