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PPP项目成功融资前因条件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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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领域PPP可融资性提升路径研究——基于fsQCA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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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代表原因变量为核心条件;2)“”代表原因变量为辅助条件;3)“”代表辅助条件缺席;4)“-”代表原因变量可能存在或是缺席。下同。

进一步讨论不满足一致性大于0.9的其他因素组合对结果变量的影响。同样采用fs QCA3.0软件对真值表进行分析,根据拉金[40]的建议,设定0.8、1为一致性和案例阈值,选择标准分析,输出复杂解、精简解和中间解3种结果。同时,为了更好探究因果过程,结合精简解和中间解引用核心要素与非核心要素的概念,其中,精简解和中间解中共同包含的前因条件称为核心条件,而仅在精简解中包含的前因条件称为辅助或边缘条件[41]。从对被解释结果的充分性来看,非核心条件也可能是解释中不可或缺的前因要素,因此也称为非核心贡献性条件[38]。由表5可知,总一致性为0.906…822(大于0.75),大于拉金[42]建议的阈值;总覆盖度为0.644…749,即本研究解释了64.47%的PPP项目完成融资交割的原因。同时,得到6条不同的、可使科技创新领域PPP项目完成融资交割的路径,即存在多重原因组合影响科技创新领域PPP可融资性,从这6条路径的覆盖度可见这6条路径都可使科技创新领域PPP项目完成融资交割。其中M1条路径最为重要,其解释力大于其他5条路径。核心条件为BEDI,即影响科技创新领域PPP可融资性的重要因素为项目利益分配机制。这说明金融机构在选择PPP项目时,不仅关注项目本身质量,也非常重视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公私双方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