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稳健性检验:双循环格局下的竞争中性与国企改革——来自国有资本差异化功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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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格局下的竞争中性与国企改革——来自国有资本差异化功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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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港澳台自然人、大陆自然人、民营企业、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和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借鉴李姝、谢晓嫣(2014)的方法,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营业费用+支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缴纳税费实际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利用该指标(Socv2)替代前文中的“社会责任”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如表6中第(1)列所示。进一步地,借鉴郝阳、龚六堂(2017)的方法,用国有参股股东持股量之和是否超过10%这一虚拟变量(State1)以及国有参股股东持股量总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之比(State2)替代国有股权占比,分别验证国有资本提升对经济效率和社会责任的影响,结果如表6中第(2)至第(5)列所示。比较表3可以发现,相应结论并无显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