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5 2019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

《表2 2015 2019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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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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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规则》第十五条要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进行披露,并从定性、定量两方面将缺陷划分为重要、重大、一般缺陷三个等级。表2按照三个等级分别统计了2015 2019年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内控缺陷数量。近5年来,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存在缺陷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结合表1中的数据,2019年在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的3687家公司中,有1451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披露内控缺陷的公司比例仅为39%。2019年披露重大缺陷的129家,披露存在重要缺陷的37家,披露存在一般缺陷的为1285家。对比三个等级的内控缺陷占比可以发现,披露出的一般缺陷占大部分比例,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这说明上市公司存在延迟披露甚至不披露坏消息的现象。从缺陷内容来看,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综合管理、投资管理、财务报告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重要缺陷主要集中在生产管理、预算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具体涉及的业务内容十分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