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二次混改”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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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混改”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绩效变化——基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注:1.括号内为标准误;2.“***”、“**”、“*”分别代表在1%、5%、10%显著性水平下显著;3.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决定采用FE或RE进行估计。下同。
总体而言,“二次混改”虽然降低了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力,但并不必然能够产生具有制衡能力和积极治理意愿的其他大股东,也没有增强与高管人员的利益绑定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性改变有限。
图表编号 | XD0019688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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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01 |
作者 | 李小斌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