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企业股票交易利得的税收优惠》

《表3 企业股票交易利得的税收优惠》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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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征税与经济稳定——基于台湾地区“三征三停”的资本利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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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票交易利得的税收优惠,在三次征税期间各有不同(见表3所示)。首先,在第一次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期间,企业股票交易利得并未设计任何优惠规定。原因在于,囿于当时台湾地区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税务机关对企业股票交易利得核算的前提即是获取到每个企业详细的财务资料,这一点在当时很难实现,而企业往往也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以规避资本利得税。因此,针对企业股票交易利得的课税规定实则名存实亡,同时税务机关也就未设计任何优惠措施。其次,在第二次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期间,为了降低股市的波动性,针对企业股票交易利得,税务部门设计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两种方式:亏损抵减的课税优惠和税收抵免的课税优惠。具体规定是,企业当年的股票亏损可在纳税时抵减全年所有部分的综合所得,且多余部分可向后抵免5年。最后,在第三次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期间,为了鼓励企业长期的股权投资,立足于第二次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基础,税务部门设计了四种税收优惠方式:根据持有时间长短的课税优惠、亏损抵减的课税优惠、税收抵免的课税优惠以及基本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具体来看,企业于当年的股票亏损可在纳税时抵减全年所有部分的综合所得以及多余部分可向后抵免5年之外,另可享有一年50万新台币的股票交易免税额。同时,对于企业持有超过3年的股票交易利得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