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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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
图表编号 | XD00195638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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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8 |
作者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绘制单位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