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北京市农村地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汇总(排入Ⅳ、Ⅴ类水体)》
mg/L
在建设之初,农村污水处理站排放水质标准多是参照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北京市根据实际需求出台了DB 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为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进一步发布了DB11/1612—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明确了北京地区各类规模的农村污水处理站处理排放标准。以出水排入Ⅳ水体的情况为例,各标准中关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规模小于500 m3/d)要求,汇总如表1。
图表编号 | XD008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周雨、高振宇、张秀捷 |
绘制单位 | 北京北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