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目前,省级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对于规模大于500 m3/d (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 18918的规定;对于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1的规定:a)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及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闭水域或水库等半封闭水域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一级标准;b)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及V类功能水域、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水域或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20 m3/d (含)~500m3/d (不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A标准,规模小于20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B标准。整体上看,省级一级标准低于GB 18918国家标准一级A,与一级B类似。从实际运行效果看,在建立完善的管养机制体制,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该市有动力、无动力处理设施均能达标排放。
图表编号 | XD0019714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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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1 |
作者 | 李伟博、梁阔、马红宪、赵芹、袁柯馨 |
绘制单位 |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新郑市环境保护局、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