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部分问题中小银行市场退出情况概览》

《表3 我国部分问题中小银行市场退出情况概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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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小银行救助机制对我国的启示——对包商银行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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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问题中小银行的市场退出大多在政府主导或者推动之下进行,一般指定由正常运行的大型银行接管和清算。在大型银行完成接管和清算工作后,一旦宣布被接管中小银行解散和撤销,通常其债权债务由托管机构承接。政府机构的介入虽然可以快速集中地进行处置以保证问题银行可以顺利退出市场,有助于迅速稳定市场、维护金融体系整体信用,但弊端也较为突出。一是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由于行政过度参与,一方面强化了由政府进行兜底的刚性兑付预期,另一方面弱化银行自律的硬约束,无法发挥银行自身的主动性,长期来看会导致道德风险,进而损害整个银行体系的活力以及竞争力。二是无法保证公平。行政主导市场退出多数通过一事一议模式,因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就会影响问题银行及其存款人、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处置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以及不当交易等现象。三是增加政府成本。因为行政过度参与通常会使政府机构扮演最后风险承担者或者隐性担保人的角色,造成政府成本增加,一旦存在严重问题还会对政府机构的信誉带来损害。四是削弱处置效率。因为政府主导的处置模式通常缺乏专业性,同时在处置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使得协调沟通成本较高,无法形成合力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使得处置程序悬而不决。例如海南发展银行虽然在1998年就被行政关闭,直至现在仍然处于清算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