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上市银行“两会”履职情况及专门委员会配备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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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研究——基于监事会体制改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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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各上市银行2017年年报(“—”表示年报尚未披露该项信息)。

一方面,法规赋权可操作性缺乏。《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七项监督检查权力,核心集中于公司的财务检查、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为以及督查公司经营异常现象等,然而这些权力的赋予基本上都处于框架和形式层面,有关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具体工作内容以及监督结果的采纳与运用,尚未在法律层面形成标准、强制性的规制。监事会如何发挥监督职能的具体实施方案一般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而公司章程的制定一般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主导完成,这就导致监事职权范围以及如何行使职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上市银行履职保障的不到位也降低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可操作性。表1是对部分上市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职情况及下设委员会数量的简单梳理,反映了上市银行监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数量及开会次数相较于董事会的较大差距,监事会监督功能发挥所需的资源配备保障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