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有规范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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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金融学范式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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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重构银行重整制度。在重构内部制度前,有必要对现有制度安排进行梳理,现行内部制度混乱集中体现为启动条件和权力归属主体的重合。在启动条件上,除解散启动条件较为明确外,其他各种方式启动条件不清晰、主观性较强,接管、监管型重整、撤销条件一定程度混同,集中体现在“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损害公共利益”等规定(见表1)。通说认为,“信用危机”是指“经济危机发生时,企业无法清偿债务,个别银行支付困难,社会信用体系有崩溃之虞”。(38)“信用危机”概念着眼于社会整体经济态势,未涵盖银行支付困难产生的流动性危机。对于银行的流动性危机,虽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资本充足率降至2%或2%以下的应当接管、撤销、破产,但仅有资本标准仍较为单一。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和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笔者认为可以由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对接管和监管型重整的启动条件进一步明确,例如内容上可以在资本标准之外采取列举式规定,吸收《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增加监管评级指标,在程序上吸收《存款保险条例》内容,规定对于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严重危及存款安全的银行,在存款保险机构采取措施后仍未改进的,由存款保险机构建议银保监局启动接管或监管型重整程序。在启动主体和处置主体上,存款保险公司对于接管、监管型重整、撤销均有建议启动权,且在银保监局决定后可以作为接管组织、监管型重整实施组织和一般撤销的实施组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在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主体作用,并以此作为银行重整制度重构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