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RDA排序结果:水信息披露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来自高水风险行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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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信息披露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来自高水风险行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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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验证主效应水信息披露是否能够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H1),本文对模型(4)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6列(1)所示。H1的检验结果表明,全样本下,水信息披露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负相关,与以往研究社会责任、环境信息以及碳信息披露等对企业影响的研究结论截然不同(Calvo-Mendieta et al.,2017;Qian&Schaltegger,2017;徐辉等,2020),研究假设H1暂未得到支持。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水信息披露相对较新,只有38%的中国企业对外披露2016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及排放情况,投资者尚未把水信息纳入投资决策的考虑范围。目前投资者可能仍旧比较关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和碳信息披露,对企业水信息披露不太敏感,而且在中国非强制性披露的环境下,投资者对企业是否披露水信息可能并不关注(王君彩、牛晓叶,2013)。第二,目前企业水信息披露尚未满足投资者需求,因而水信息披露难以缓解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类比碳信息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李力等,2019),投资者倾向于关注企业水资源风险(表2中的A6)、水资源战略合作(表2中的A8)以及水资源交易和水污染治理的损益情况,但是大多数水敏感企业对水资源缺乏系统管理且不愿意披露用水情况和水风险应对计划,中国目前的水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样本企业披露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信息。第三,随着企业对水资源管理及水信息披露关注度的提高,企业水信息披露存在“漂蓝”和印象管理的嫌疑,即水信息披露只是为了管理和控制外部利益相关者对自身的印象。此时,即使企业向外界披露了较多的水信息,管理层出于雇佣风险和职业生涯的考虑(Chakraborty et al.,2007),未必敢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抑制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