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评注第128条时的判例援引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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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评注的撰写——以三个条文为切入点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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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背景下,值得考虑在评注中以批评的方式援引判例是否合适。在下表所列的所有判例援引中,都未出现对判例的批评。评注本身是学术观点和实务做法的集成,就此而言,并无必要对所引判例进行批评,只要准确地反映判例所持观点即可。在客观地描述判例所持立场之后,还要对此立场予以批评,只有在评注者主张自己的学术观点时才有必要。否则,即使有持相反立场的观点或判例,评注者予以客观的引述即可。评注作为一种学术作品,自然可以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但评注毕竟不是论文,以何种方式、用多大篇幅、是否有必要在论述过程中批评式地援引判例,都会成为问题。若强调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不如在评注中仅对判例进行积极地援引,而不作消极的评价,使得但凡进入评注的判例都值得期待。这一方式有助于实现评注对司法实践的引领,且不会实质地影响评注者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评注似乎不应如论文那样尽可能详尽地论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