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第129bis条在四部评注中的论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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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评注的撰写——以三个条文为切入点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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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皮评注仍会在“评注”部分再逐一讨论上述问题。就此而言,“要点”“内容”“法源与体系”“主要争点”“适用”,似乎成了鸡肋,不如径直删去。“核心判例”虽有点明之效,但在“评注”部分,判例已作为观点的注脚出现了,不宜重复出现,且欲了解法官适用法条的具体论证,还是要去看判决原文。可以说,红色评注在体例上的创新,似乎在教学上的意义更大一些,但评注不是教科书,二者的写作目的并不同,没必要奢求评注如教科书那样简单明了、提纲挈领。若要一部评注同时兼具教科书的功能,难免顾此失彼、迷失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