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5 澳大利亚作为控制组的结果》

《附表5 澳大利亚作为控制组的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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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知识产权条款对我国进口商品结构的影响——以中国-新西兰FTA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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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以中国与澳大利亚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作为控制组,第一列的被解释变量为中国企业的澳大利亚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占比,并且加入了全部的控制变量,可以从表中看出DID系数显著为正;第二列则是进口中等技术产品的占比,结果为负向显著;第三、四列为出口侧检验,第三列的被解释变量为高技术产品占比,第四列的被解释变量为中等技术产品占比,结果都不显著。以中国与澳大利亚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作为控制组的结果和基准回归一致,中国-新西兰FTA对中国企业的高技术产品进口有正向显著影响,对中等技术产品有负向显著影响。附表5以中国与英国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作为控制组,其在控制了所有控制变量下,结果依然与基准回归的结果一致。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变换控制组并不影响本文的基本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