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债务来源主体和主要形式》

《附表3 债务来源主体和主要形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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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功能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形成机制、度量与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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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2017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在《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首次界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者变相举债”。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再次界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者变相举债”,具体而言,“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者变相举债”是指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违反《预算法》和43号文相关规定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外,以非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或准公益项目支出,融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融资平台类国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最终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的债务(详细内容参见《管理世界》网络发行版附录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