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长生生物董事、监事兼任及个人任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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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监督不到位。众所周知,公司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表4显示,三名监事的学历水平较低,仅一人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他们是否清楚相关法规及能否胜任相关职责有待商榷。三名独立董事(分别擅长会计和法律方面知识)任期内均对公司大小事务发表“同意”意见,从未对董事会的提案表示过异议。2016年1月底,董事会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俊芳任命为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对此,三名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全票通过,这显然与独立董事应有的知识体系和经验相违背,如此兼任显然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同时,三名独立董事都认为公司每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均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事实表明,独立董事未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会秘书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和监督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但公司的审计人员并未很好地遵循《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2月)》中“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规定,审计委员会也未履行应有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