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自然保护地下位概念、相关概念》

《表1 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自然保护地下位概念、相关概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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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域下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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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保护地定义为“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方式用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及文化资源的土地或海洋”。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地立法呈现分散化趋势,涉及多部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见表1),因此,该概念界定尚不清晰,分类标准也尚付阙如。而域外经验表明自然保护地应着眼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只是基于管理目标、保护严格程度、资源利用和开发强度等实践差异而各有侧重。例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自然保护地划分为严格自然保护区/荒野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历史遗迹或地貌、栖息地/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区、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区等六类[1];美国将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国家野生动物庇护系统、国家景观系统、国家海洋保护区系统、国家荒野环境保护区、风景河流系统和生物圈保护地(国际性保护地)等八大系统;《瑞典环境法典》第七章的区域保护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自然遗迹、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区域、野生动物和植物禁猎禁伐区、沿岸保护区、环境保护区、水域保护区等九种类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