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创新主体功能同质性下制度邻近性概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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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区隔与跨域合作创新——基于2005-2015京、沪、深三大城市专利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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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末开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制度邻近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但是这些研究将“制度邻近性”定义为是否为功能同质的创新主体,忽视了企业异质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从制度视角研究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企业所有制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跨域合作创新中有不一样的逻辑和行为,换句话说,企业异质性可能会影响“制度邻近性”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机制。如果将企业假设为功能同质性主体,发现已有“制度邻近性”研究存在两个问题,如表1:(1)在功能同质性视角下,已有研究将不同创新主体抽象为相同功能的个体,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将创新主体所在国家和地区在“制度邻近性”上的差异,作为解释跨域合作创新形成的机制,忽视了异质性的企业制度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此时,“制度邻近性”被界定为地区在市场化水平、人力资本、教育水平等上的差距。这些研究认为,具有相似市场化水平、教育水平等“制度邻近”的地区,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6,12-13]。但是,在现实中,却可能观察到,虽然企业都位于某一个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选择合作创新伙伴的行为却存在明显差异。这说明,还存在其他因素影响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的决策。(2)虽然一些研究从微观视角出发,但是倾向于研究“制度邻近性”与产学研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创新机制问题的研究[8,11]。在不区分异质性企业的情况下,学者研究的焦点更聚焦于讨论产学研之间的跨域合作创新关系,如Ponds最早对荷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究[14-15]。此时,企业与学研之间的合作创新被视为具有不相同功能主体之间的合作,而企业之间的跨域合作创新则笼统地被认为是具有相同功能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即存在“制度邻近性”[8,16]。这些研究仅仅注意到了创新主体功能的异质性,却忽视了创新主体即便在功能同质的情况下,还存在所有制的异质性特征。为此,这些研究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如何形成“制度邻近性”,不同所有制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的偏好是否一致,仍然缺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