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已境外上市的中概股二次上市条件》
资料来源:上交所《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港交所
一是A股虽然进行了改革,但对二次上市的红筹股来说便利程度仍不及港股。港交所对在海外被摘牌重新回港上市或赴港二次上市的中概股放宽了财务报告申报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允许公司以现有的VIE架构上市。同时,企业回港股二次上市申报时可以直接采用美国会计准则编制GAAP的财务报表,而回A股二次上市则需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转换财务报表。在一定情况下,回港股二次上市可申请豁免部分披露义务,部分合格境外上市发行人还可秘密提交申请,而回A股二次上市则无此方面的措施。此外,在2017年12月5日以前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回港二次上市,可以直接采用原有的VIE结构和WVR(Weighted Voting Rights,即同股不同权)结构上市;在2017年12月5日之后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回港上市,WVR结构、VIE结构需满足《上市规则》中有关首次上市的所有要求。相比之下,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回归A股发行股票,则需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意见,依法依规处理(见表4)。因此,较之回归港股,回归A股上市对具有VIE结构的中概股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图表编号 | XD0018889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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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李瑾 |
绘制单位 | 光大证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