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国家和地区利率保护上限》

《表2 部分国家和地区利率保护上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的调研(上)》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美国各州政府利率上限根据汤森路透法律信息平台收录法案整理,网址:https://statelaws.findlaw.com/(各州不同,但都生效较长时间。以新泽西州为例,2009年生效)、日本金融服务厅《贷款利率上限法案》(2006年生效)、香港《放债人条例》(1997年修订生效)、中国

在生产经营用款人可以接受高息、贷款人没有暴利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给予生产经营小微借贷利率较高的容忍度。由表2中9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可知,除荷兰、德国的利率保护上限略低外,其余7个国家和地区均高于国内,如加拿大最高达60%,而荷兰、德国利率保护上限虽然低,但是其基准利率为0,德国的通货膨胀也是0。因此,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市场基础利率处于低位甚至负利率水平、且通货膨胀率也较低的情况下,依然采取了十分包容的态度,给予利率保护上限充分的市场空间,其根本原因是贷款方之间和用款方之间的差异都很大,而我国不仅贷款方和用款方各自内部的差异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大,而且地区间的差异也很大。因此,我国对利率保护上限的包容度应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