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扩权强县”改革的作用对象》

《表3“扩权强县”改革的作用对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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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权能否抑制僵尸企业——来自“扩权强县”改革自然实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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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标准误聚类在县级层面。

为了探究“扩权强县”改革对不同所有制的僵尸企业的差异性作用,参照Brandt等(2014)的研究,[22]本文根据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将僵尸企业区分为国有和集体僵尸企业、民营僵尸企业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外资僵尸企业。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僵尸企业识别方法为Zombie1。列(1)表示“扩权强县”改革对国有和集体僵尸企业的影响,估计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相比于非改革县,改革发生后会显著降低改革县内的国有和集体僵尸企业。列(2)和列(3)分别表示“扩权强县”改革对民营僵尸企业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外资僵尸企业的影响,估计结果系数较小且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扩权强县”改革主要作用对象为僵尸企业中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本文所使用的僵尸企业识别方法Zombie2和Zombie3的结果保持稳健(具体结果略,留存备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