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分类结果对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实证分析研究》
通过卡方检验得出的结论是除犯罪所使用工具和主体能力对行为危险及结果的影响两个变量外,其他变量在单一作用情况下都具有显著性,但在综合作用的情况下各变量是否具有显著性还无从知晓。将剩余6个变量作为自变量,罪名作为因变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赋值为1,其他罪名赋值为0),纳入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8255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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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张萌 |
绘制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