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裁判推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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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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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推理考量多因素可分为8种情形。其一,考虑了被害对象和地点偏僻的情形,被告人罗某1将刚出生的女婴带至人迹罕至的山林中遗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25]其二,考虑了被害对象和地点偏僻,且论及放任、故意死亡结果发生。被告人安某芬丢弃新生婴儿,又将婴儿遗弃至不易被人发现的树林里,放任婴儿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26]其三,考虑了被害对象、地点偏僻和遗弃时间为夜晚,且论及明知死亡结果会发生。被告人对孩子负有法定照顾义务,其明知在深夜将孩子遗弃于垃圾箱内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仍实施上述行为;被告人杜某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7]其四,考虑了被害对象身体状况、地点偏僻、遗弃时间为夜晚和天气恶劣,且论及明知死亡结果会发生。本案案发时系寒冬,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凌晨四时许将刚出生、生命体征较弱的婴儿交予被告人刘某某,并明确表示让其将该婴儿放置于派出所的人发现不了的地方,其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该婴儿的死亡,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28]其五,考虑了被害对象身体状况、地点偏僻和天气恶劣,且论及明知死亡结果会发生。被告人郁某林明知男婴身患重病,但其在男婴出院后就将其丢弃在火车站广场一斜坡草坪中间的一片小树林中的一棵树根下,地理位置偏僻,不易被人发现。被告人郁某林丢弃男婴时应该能意识到新生儿在身患重病、未进食、衣着单薄、天气严寒的情况下,将其丢弃在不易被人发现的偏僻地点可能会加速男婴死亡,但仍将男婴丢弃,放任男婴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9]其六,考虑了被害对象身体状况、地点偏僻和强化遗弃行为,且论及明知死亡结果会发生。被告人苟某对自己刚分娩的婴儿,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之下,故意采取将该婴儿装进塑料袋内并将袋口打结遗弃在楼道垃圾桶内的手段,使该婴儿难以得到他人救助,放任该婴儿可能产生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非遗弃而系故意杀人,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30]其七,考虑了被害对象身体状况、地点偏僻、天气恶劣和强化遗弃行为,且论及明知死亡结果会发生。两被告人明知其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会造成被害人冻死的结果,而将生存高度依赖于其二人的新生婴儿,在冬日凌晨长时间全身赤裸置于地板上而不采取任何保暖等基本护理措施,反而将其以纸箱、塑料袋形同垃圾包裹弃置于室外垃圾桶旁露天石台上,被害人冻死的或然性远远大于其存活的可能性,被害人被当成垃圾的或然性远远大于其被识别、被救助的可能性。[31]其八,考虑了被害对象状况和强化遗弃。被告人王某玲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害人独自一人锁在家中,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饥饿导致机体能量耗竭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