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的判定——以“西电捷通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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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的判定——以“西电捷通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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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学者主张:传统专利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均无法有效规制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的现实障碍,可以借鉴美国Akamai案中的“指示、控制”规则。8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二审中也做出尝试。然而法院发现,索尼公司仅仅将其含有“MT”装置的设备投入市场,并没有进一步指示、控制消费者、“AP”供应者、“AS”认证者的实施行为。在被诉侵权的方法专利实施过程中,索尼公司提供了具备实质性侵权用途的设备,而消费者、“AP”供应者、“AS”认证者则是具体实施该技术方案的最终主体。由于消费者对于“AP”供应者、“AS”认证者存在控制关系,但消费者并不存在我国专利法中的“生产经营”目的,难以认定为专利直接侵权。我国“西电捷通案”的案情具备一定特殊性,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也无法普遍套用Akamai案中的“指示、控制”规则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