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多重稳健性检验:IV-Tobit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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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法治环境、融资歧视与债务“期限悖论”——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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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3

为了使债务“期限悖论”的分析结论更具信服力,本文主要采用四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7。第一,考察地区市场化水平。由于营商法治环境与地区市场化水平具有正比例关系,因此本文采用市场化水平指数(Market)对模型重新进行估计,以此与已有的债务“期限悖论”相关研究进行比较,结果见列(1)。第二,更换核心指标。本文利用世界银行《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营商诉讼成本指标的加权值替代本文核心解释变量(营商法治环境)并进行估计,结果见列(2)。第三,变更考察对象。参照江伟(2010)[14]的做法,本文以企业长期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即长期负债规模作为考察对象,对模型重新进行估计,结果见列(3)。第四,剔除零值样本,在对数据进行整理时本文发现,使用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2003年企业样本的“长期负债合计”变量并不存在零样本,根据经验不可能存在此情况。然而,通过进一步观察发现该年有大量长期负债合计为21的观测值,我们推断在这些观测值中应该包含长期负债为零的企业,但无法准确判断在这些样本中不存在长期负债的企业的比例。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和可靠,我们将这部分样本剔除,并重新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见列(4)。从表7的结果中可以看到,所有结论均未发生变化,说明本文结论是稳健可靠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同时对以上稳健性检验进行了不含交互项的单独估计,并按照企业规模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进行了分样本估计,发现结论均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