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劳务与增值税相应品目对照》

《表1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劳务与增值税相应品目对照》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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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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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安装业中,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也存在区分困难。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给本地个人组织的施工队施工的行为,且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明显违反建筑、工商、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这如果属于未依法,则不能定为经营所得,但也无法界定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非法收入。在劳务报酬所得定义正列举范围中,有“装潢、安装、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得,在增值税建筑服务类征收品目中有工程服务等5项服务品目,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个人所得税相应劳务与增值税对应服务是否为同一概念;其次,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劳务中工程服务难以对应,实务中主要是建筑工程,对此未列举行为,是否按照经营所得征收。按照贵州省当前规定看,发生表1中的相关增值税行为,在代开发票时不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增值税的相关品目服务与个人所得税劳务为同一概念。对于是都按照经营所得征收这一问题没有进行明确,但从总的规定看,倾向于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从而带来了后续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