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支付外部专家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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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支付外部专家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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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依据该文件,企业支付的专家劳务费只有当支付金额较低,即低于500元时,可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处理,以收款凭证列支费用,其他情况下还是需要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因此,支付专家劳务费需凭发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