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个人劳务所得税收管辖权之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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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岸税收合作 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基于《两岸税收协议》文本的分析》
对于此种所得,《两岸税收协议》与两范本的规定均相同。居住地的居民因受雇而在来源地提供劳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仅居住地有课税权:第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在来源地连续或累计居留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第二,报酬并非由来源地居民雇主所给付或代表雇主给付;第三,报酬并非由雇主在来源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负担。
图表编号 | XD0013881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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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0 |
作者 | 刘磊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