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辖权归属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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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岸税收合作 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基于《两岸税收协议》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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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综合上述比较,并从实际情况来看,除《中日税收协定》签订较早,规范不清、难以讨论外,《两岸税收协议》与《中韩税收协定》对来源地课税权限制力度最大,只要不符合第四款的规定,根据第五款第一项课税权就直接归属于居住地;至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新税收协定》除第四款外,都还有其他情况可以根据第五款第二项将税收管辖权归属于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