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投资所得规范比较:加强两岸税收合作 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基于《两岸税收协议》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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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岸税收合作 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基于《两岸税收协议》文本的分析》
*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7%;其他情况:10%
至于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惟《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与《两岸税收协议》相同,预提税税率为7%,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限制最大;其余税收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均为10%。
图表编号 | XD0013881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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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0 |
作者 | 刘磊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