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非吸案中的集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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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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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吸罪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欺诈性集资”。非吸罪与集资诈骗罪一样,同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集资的本质是“欺诈”。[9]对“欺诈手段”的判断需要从集资方式上把握,通过对上述50件非吸案的集资方式进行归纳总结(见表2),笔者发现非吸罪的集资方式具有明显的欺骗性。由于向不特定的陌生人吸收公众资金,不受亲朋好友之间情感、名誉的约束,经营者往往更易出现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情形,使集资方式具有更强的欺骗性。如果没有“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做出投资决定,并约定自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受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