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监管法律法规》

《表2 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监管法律法规》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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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经验比较研究——基于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监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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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联储(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欧洲央行(https://www.ecb.europa.eu/)、日本金融厅(https://www.fsa.go.jp/)、韩国金融厅(http://www.fsc.go.kr/eng/)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官网相关资料整

目前,从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看,风险管理往往嵌入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中予以明确,单独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单一主题的监管规定较少(见表2)。美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国内大型复杂银行机构的并表监管指引》中,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以识别和控制当前和新出现的风险;欧盟《关于对金融集团中的信贷机构、保险企业和投资公司进行补充监管的指令》和《资本要求指令(CRD-VI)》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日本在《金融集团监管指引》就风险管理作出了具体安排;中国台湾地区在《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中对风险管理提出了监管要求,其中第35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应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评估及监督整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已承受风险状况、决定风险策略及风险管理程序遵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