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国家或地区集会游行示威程序管理表》

《表1 主要国家或地区集会游行示威程序管理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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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策略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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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从立法程序的角度来看,以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为代表,国际上目前普遍存在的对于集会游行这类集群行为的管理限制主要是通过报备制和许可制来实现的,这两种制度均倾向于通过事前干预达到预防集群行为发生时产生违法犯罪的目的。许可制通常会规定许可的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如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游行应在36小时前向警察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涉及参与的主体、人数、地点、方式的选择等。此外,许可制一般还包含多项禁止及限制性规定,如韩国的《集会示威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举行集会示威的情形。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也列举了不予许可的情形,即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报备制需要向主管机关报备的内容与许可制申请书所包含的内容相似,未经报备而举行群体性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有国家交叉使用许可制与报备制,如法国《公众集会法》明确规定公民举行集会活动时无需进行申请获得许可,只有在集会过程中有违法现象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这是使用事后追惩的方式进行干预;若公民要进行游行示威则必须要得到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但法国警方并不受理游行示威的申报,其申报由法国市镇当局和省政府受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