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类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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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美国《公司治理原则》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监督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和最具实质意义的职责。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二是观点独立。独立董事以超然的地位,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监督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确保其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另外,独立董事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除此之外,独立董事还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扮演专家顾问的角色,这些委员会的存在是其独立性的重要指标。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挂牌的国内上市公司拥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国内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纳斯达克则要求挂牌的国内上市公司拥有一个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