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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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残有所助”的城市残疾人设施规划标准修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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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2010年)》和残联相关文件判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主要是指提供基层服务的残疾人设施,因此本研究并未对其用地面积做硬性要求,并建议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建。

首先,在规划层面参照规划类标准,结合项目组在我国西北、西南和东南等区域的实际案例调查结果,适当加大用地面积指标,初步确定不同城市规模的残疾人设施用地面积总量。其次,在残疾人设施的建设层面,参照建设类标准,通过容积率修正、建筑面积要求反算用地面积的方法,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区间。最后,对规划层面和建设层面的结果进行相互校核,形成对应5级城市规模的3类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建议(表5~表7)。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用地面积指标建议,可以保证残疾人设施用地内部的使用功能完整和环境品质,同时也可以保证在城市规划层面对残疾人设施用地的合理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