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金融消费者的两大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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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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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金融消费者法》通过之前,韩国的《银行法》《保险业法》和《资本市场法》已赋予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很多权利,但一直未能对金融消费者权利进行系统性、整合性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法》规定的要约撤回权和违法合同解除权尤其值得关注。《金融消费者法》除了第8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正确选择金融商品和正当行使基本权利的义务(第1款)以及自我学习和获取信息的努力义务(第2款)以外,更多规定的都是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等,其中两个权利尤其值得关注。首先,扩充了要约撤回权(即我国的“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之前该权利只适用于金融投资咨询业和保险业的范围,扩大到了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金融商品,例如证券、银行、基金产品等;其次,新设了违法合同解除权,即如果是违法签订的合同,金融消费者在不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金钱费用的情况下,可书面向金融商品销售业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该新设权利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金融商品,而此前的金融业法中均未规定。《金融消费者法》规定的两大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详细情况参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