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中的损失额对比(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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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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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判例结果看,判决结果和核算标准间存在或远远超出、或严格一致、或远远小于的极端差异。可见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生态损失费用的认定,除了按照国家推荐标准进行鉴定评估进行价值认定之外,必然还存在其他应当考量的主客观因素,并由法院进行综合考量(1)。譬如在对野生动物的鉴定中,野生动物的年龄大小、性别、健康状况、原产地种群状况等因素都是生态学、动物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必须考量的因素(2)。那么,在这些考量因素中哪些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哪些不在法律考虑的范畴内?哪些是民法领域可以承认的因素,哪些是其他部门法才可以认定的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通过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此,本文在《民法典》通过颁布之际,从生态领域内最典型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损害赔偿切入,立足解释论的角度探寻《民法典》中生态破坏的损害赔偿范围界定的理论支撑,并从限制性规范的角度对涉及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规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