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两岸农民土地产权长度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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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的“公”“私”分野:一个产权比较分析——以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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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的持有期限方面,从表2可以看出,大陆采取分期界定的方式赋予农民期限内的土地产权,分别为一轮承包期(1984—1998)的15年、二轮承包期(1999—2028)的30年以及三轮承包期(2029—2058)的30年。由于大陆强调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长久不变,在承包期届满采取顺延承包的情况下,大陆农民的农地产权持有期限将是75年的时间长度。相较于中国大陆,台湾的土地私有意味着农民拥有永久的土地产权,而就算土地出现长期闲置的情形,当局也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而是以农民申报的地价予以收买,这与大陆若出现类似情况将采取直接收回土地的制度设计略有不同。在土地的继承权利方面,两岸的制度安排也表现出细微的差异,尽管大陆和台湾均拥有代际层面的继承权利,但是大陆的农民只拥有承包期限内的继承权利,对于承包期届满是否还可以获得承包经营权尚未可知,这涉及土地确权的期限有效性以及土地调整的现实可能性,而对于台湾农民来说,他们继承土地产权之后便可继续享有永久的土地产权以及相关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