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稳健性检验2:调整样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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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债权激励与银行风险承担——基于我国52家商业银行的经验证据》
注:(1)括号内为回归的标准差;(2)*、**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3)Controls包括控制变量SIZE、ROE、CAR、LDR、LIST、COMPEN、TOP1、BSIZE、IDP和GDPG,YEAR FE表示年份固定效应,BANK FE表示银行固定效应。
我国商业银行从2010年开始实行高管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目前尚未实施具有激励性质的养老金计划,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解释变量“高管债权激励”3仅指银行高管薪酬中的递延薪酬部分,即银行对高管薪酬中的绩效薪酬采取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薪酬总和,不包括养老金计划。结合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延期支付方案(见表1),借鉴Bennett et al.(2015)和何靖(2016b)的做法,采用两种方法来度量高管债权激励。
图表编号 | XD00154115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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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5 |
作者 | 杨敏、梁银鹤 |
绘制单位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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